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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(2)

时间:2010-04-14 21:10来源: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:保监会 点击:
一、投资收益状况; 二、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,采用固定费用率方式的除外; 三、本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; 四、保单持有人应获红利金额; 五、 红

  一、投资收益状况;

  二、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,采用固定费用率方式的除外;

  三、本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;

  四、保单持有人应获红利金额;

  五、红利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等等。 

  第二十条禁止对客户进行误导、欺骗和故意隐瞒。

 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,侵犯保单持有人

  利益的,中国保监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述一项或几项处罚:

  一、责令改正;

  二、责令其停止销售该分红保险产品;

  三、取消其经营此类业务的资格;

  四、责令将原有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。

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保监会。

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(责任编辑:何耀 1382573075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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