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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投资收益状况; 二、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,采用固定费用率方式的除外; 三、本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; 四、保单持有人应获红利金额; 五、红利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等等。 第二十条禁止对客户进行误导、欺骗和故意隐瞒。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,侵犯保单持有人 利益的,中国保监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述一项或几项处罚: 一、责令改正; 二、责令其停止销售该分红保险产品; 三、取消其经营此类业务的资格; 四、责令将原有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。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保监会。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 (责任编辑:何耀 13825730751) |
